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抚政发38号 2000年10月1日)
根据《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政府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和临时性困难的居民的救助政策 。本办法同《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配套执行。
一、救济原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济对象按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
2、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救济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 、减发或增发救济待遇手续。对救济对象采取阶段性救济或一次性救济的办法实施救济。
3、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临时救济主要是对居民暂时未就业或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创造条件鼓励、扶持救济对象尽快就业。
4、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社区广大居民,发扬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临时救济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救济对象的待遇和条件
1、临时救济对象是指户籍关系在我市,并在我市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或有一定收入(指暂时无就业条件或就业 收入低的),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和因较大灾 、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享受临时救济待遇的范围:
(1)有劳动能力的户主家庭中,无重病、长病、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有劳动能力的户主家庭中,长期无人就业(6个月以上)或有自谋职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有劳动能力的丧偶、离异户,无自谋职业的或有自谋职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持照经营的从业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因遇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