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78号 2000年9月25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二条中的“应纳税收入”包含免税收入,但不包含不征税收入。
二、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仅指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
三、文件第七条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是指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过程中,相关资产的增值或损失部分已在受益方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或在损失方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四条中“销售费用”按现行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项目掌握。对于商业企业其销售费用按经营费用的项目掌握。对于既不计入销售费用又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经营费用,视为企业应计未计的期间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第二十一条中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是指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按“工效挂钩”办法和政策规定提取并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六、第二十三条中“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果转让,该固定资产的售价;但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的计价时,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权限按现行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处理。
七、第二十九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建商品房而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除外。
八、第三十四条中纳税人的借款如未指用途或虽指明用途但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用途划分不清的,则按比例划分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数额,且具体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金额=企业资本性支出总额×资本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