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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
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南京市部分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


  根据全国、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0年起进行部门预算编制的试点工作。现就我市部分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 试点单位
  参照财政做法,选择市教委、科委、农林局、水利局和劳动局进行试点。在向市人大报送2001年市本级预算时,同时报送这五个单位的部门预算。
  二、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1、 坚持依法行政。
  2、 坚持公正、透明。
  3、 坚持科学严谨。
  三、 部门预算要反映部门的所有收支情况,既包括部门本身的预算,也包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也包括基金预算。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四、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表式和编报要求编制。各项预算实行相应的编制方法。
  1、 收入预算的编制
  应根据历年收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的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收入单位和项目金额。
  2、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人员编制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拥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测算编制。财政部门要逐步扩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涵盖范围,凡属共性的、经营性的支出项目,都要实行单项标准定额;对无法细化成单项定额的支出项目,也应按照量化的原则,归类核定综合定额;其他一次性、不宜在基本支出预算中通过标准定额核定的开支项目,可纳入项目预算进行管理。
  3、 项目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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