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到柜台开票计征税款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我局曾于l998年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了明确。鉴于目前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到我局柜台代开发票现象日益增多,为公平税负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柜台代开发票计征税款仍比照原规定执行,即营业税按代理业税目,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8%征收,计税依据为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对当月收入未达到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只征收5%营业税,暂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