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对企业增、减房产房产税征管
  1.对房地产开发商自用的商品房,比照自用房产计征房产税。
  2.三资企业房产不入账,应采取账外计提折旧的方法计征房产税。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加速折旧,并根据房产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计征房产税。
  3.基建工地临时搭建的样板房、售楼处、活动房、在基建期间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未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改建、扩建房产,新增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并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拆除部分可从原值中扣除。
  5.临时搭建的房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以银行按揭方式购入的房产,按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入账,据此计征房产税和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房产,按房产租入价加上租赁期间应付的手续费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未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7.重估增值房产,已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应按重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8.金融机构取得抵偿房产,己办理过户手续得产权的,应由该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抵押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机构使用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金融机构将抵偿房产用于出租的,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9.以房产“投资入股”,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不论合同以何名义签订,均视同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人不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均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或其他名义的收入中,若含有非房产租金因素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否则,税务部门可参照同地段、同房屋结构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国有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房产税暂按原省税务局(1991)闽税政三字第41号通知执行。
  三、承租、出租管理
  (—)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支付租金必须向出租方索取房屋租金专用发票,否则,按《征管法》规定处于万元以下罚款,所付租金不予税前扣除对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并偷税的,按偷税论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