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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计税依据、税率
  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账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但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账计证房产税。
  3.已投入使用但未入账且无值可查的房产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账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01号)文执行。
  4.私房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征[1999]27号)文规定的综合税额核定征收。
  5.房产原值的确定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线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铝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账务处理如何,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税、可自由移动的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投资以及娱乐业的保龄球设备、桑拿设备、卡拉OK设备等投资可暂不计入原值计税。
  (二)纳税申报。
  1.内外资企业房产税申报期统一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
  2.无自有房产企业要进行零申报。
  3.略。
  4.抓好每年房产税开征期的征收工作。开征期后分别于4月、10月上旬通过电脑打印出未申报企业及欠缴企业名单,逐户发出催缴通知,除补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5.在申报期外新增的房产,统一于下一个申报期申报缴纳房产税;房屋出租取得收入,原则上随应纳的营业税按月征收。
  6.对原已从价申报房产税、后又将房产出租的,应在纳税申报表后附表说明并提供租赁合同,已缴纳的税款可相应予以抵扣。但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税务部门可按规定予以调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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