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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
  (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备制。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以后每年逢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略)
  二、申报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要素
  1.课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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