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已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产煤市,要进行两方面工作:一是要对辖区内的民用煤市场进行调查摸底,统一规划,集中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审批颁证。二是对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连同现场勘察报告、已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等材料一并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经核查批准后,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非产煤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要与以前的管理工作衔接起来。对已经进行过煤炭市场的初步整顿,并发有当地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要统一收回,按照《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条件和标准对辖区内的煤炭经营、加工企业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统一审批颁证。
各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务必于11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在整顿治理期间,不再审批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三)大力整顿公路两侧非法个体煤炭购销户、汽运煤炭市场和城乡居民煤炭供应点。对于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坑蒙拐骗、损害煤炭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干扰市场经济秩序者,以及不服从管理、不注册登记、不纳税缴费者,各地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守法户要实行集中规范管理。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是煤炭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关键是执法。在清理整顿期间,对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对私自出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或收购、运输、销售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窑煤炭产品的经营户,要严肃查处;有煤炭运输任务的铁路车站、港口等运输企业不准利用其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不准行政机关经营煤炭。
(五)结合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加强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管理,严格审报程序,对越权越级审报计划、替无证单位代报计划、无计划装车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2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要组织力量,按照省煤炭整顿经营秩序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和总结,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办公室组织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国家整顿办公室验收。
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