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0]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省大秋作物长势良好,丰收在望,为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事关粮食生产稳定和流通体制改革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00]2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抓好秋粮入库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不变,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今年全省国家定购粮食任务仍为45万吨,各地要及时将任务和品种计划落实到户。对因水库、基建、公路占地以及遭受灾害完成定购任务确有困难的农户,经乡(镇)政府核实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当年的定购任务。调减的指标,用地、县两级掌握的定购粮机动数解决,定购粮机动数不足的,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增加减免指标。继续执行贫困县极贫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的优惠政策。没有完成夏粮定购任务的农户可以用秋粮补足。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在粮食市场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保证农民种粮收入、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仓容相对充裕的有利条件,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认真落实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同时,允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允许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地区的农村收购粮食,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鼓励经批准的用粮等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坚持常年开放农村集贸市场。对集贸市场上农民自愿出售的大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随行就市、即收即卖、保本微利的办法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