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三)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向下延伸,尽快形成市、县(区、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与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案件以及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团体成员的案件应优先援助。
  三、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实施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职能,又是全社会应关心的公益、慈善事业,尤其是法律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所有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人又面承担本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l——2件,此任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其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鼓励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志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
  (三)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面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援助需求,使法律援助工作辐射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四)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查、查询、摘录、复印有关证据、档案材料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进行,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安排经费,确保法律援助顺利开展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律援助工作,其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一)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开支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并视援助工作量的增大而有所增加。
  (二)各区、县(市)新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同级财政拨出开办费。
  (三)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视财力酌情安排,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由办公费和办案费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办案费中的差旅费按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OO元。
  (五)凡经财政预算列支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从资金上切实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五、广泛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