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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及部分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热情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减费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贫者、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作用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具有公益性、社保性、无偿救助性。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既是我回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职能,建立机构,明确编制,安排经费,加强督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健全机构,加快法律援助网络建设
  目前,我市各区、县(市)中只有天心区、浏阳市、长沙县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余6个区县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与我市依法治市的形势很不适应,造成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涌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这种状况既给人民群众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负担,更使得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享受不到法律援助。为此要求:
  (一)凡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市)都必须在2000年年底以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二)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程序报批。暂不能增加编制的,可依托现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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