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部分以及1999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销售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征税税种,已经错征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软件产品的退税
1、享受即征即退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科技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认定,通过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取得《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含受托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实际税负超过3%(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前至二000年六月底为6%)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
3、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逐月办理,月结月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应纳增值税。如当月实际税负超过3%,则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表式附后),并附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1)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2)当月《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月企业《会计报表》;
(4)当月增值税款入库的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附件:《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