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
产品增值税征退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州国税发[2000]2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国税发[2000]133号、江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苏财税[2000]6号及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0]28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税的有关政策及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主要包括系统软件、科学工程计算软件、信息处理软件、计算机辅助类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控制软件等。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3、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以图纸、资料或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属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不属于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畴。
二、软件产品的征税
1、除对销售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以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所谓“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对于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对受托开发方取得的开发收入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对受托开发方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7%;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