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全省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信访、督查、信息、档案、保密、财务、公产、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环保专项规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以及国有资产;负责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四)科技产业处。
组织制定全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环境标志申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保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保工程设计证书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审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