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技术政策及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全省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五)监督管理全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省管和国家环保总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省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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