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2、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6、协助地、州、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环境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性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环境监测技术管理职能(包括拟定环保监测技术规范、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指导全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等)交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省环境信息中心。
4、建设项目及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报告书的技术审查交给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5、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国际及双边有关经贸活动和其他外事外经方面的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心。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