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处理工作以市、县为单位,按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清查处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8日-10月25日)。
各市、县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清查队伍,结合本市、县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一操作方法,编制清查表格,下发各乡、镇和用地单位,规定填报时间和要求。
同时,要对清查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逐宗进行调查摸底,并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宗地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清查处理的办法,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二)检查验收和整改建制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
各市、县在此阶段要完成清查统计汇总,编写清查工作总结,要通过清查工作,针对本市、县存在的主要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省政府将组织省上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县的清查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清查处理结果不合格,成街隐报、瞒报、谎报清查结果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清查要求和处理的原则
清查工作要严肃、认真、细致,处理问题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项目开发。要坚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决定依法合理”的原则,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检查土地出让、出租、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动工开发的,要加大力度,监督开发商尽快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对闲置的土地,凡能复耕的,要限期复耕;满2年未开发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重新安排使用。
(二)开发商资金落实,但项目地块不具备开发条件,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重新调整,并限期开发。
(三)对原批准出让、出租、承包用地面积过大,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的,应根据资金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
(四)对超越权限发出的土地批文、红线图、土地证及其他承诺土地出让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应予以废止。资金到位、项目可行的农业开发用地,可另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五)擅自占地、圈地导致土地闲置的,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