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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0]107号 2000年9月2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是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一省两地”发展战略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市、县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它当作今年下半年,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由土地、农业、林业、计划等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队伍,负责辖区内的清查处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查处理范围和内容
  清查处理的范围为1995年1月11日以后的农业开发用地,包括以国有土地出让、出租、承包、联营合作和集体所有土地出让、出租、对外承包、联营合作方式取得的农业开发用地。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属于清查范围内的土地逐宗进行“五查”:一查项目是否可行,用他是否符合规划;二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出让、出租、对外承包、联营合作前是否办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手续,应依法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属集体土地承包的,承包前是否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对原已承包的土地,是否已光经原承包者同意,并解除承包合同,对原承包人给予合理补偿,出让、出租、承包、联营合作后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三查地价是否过低,面积是否过大,是否拖欠用地款,是否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破坏生态和土地资源,是否闲置丢荒;五查用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和转包行为。
  三、清查处理的方法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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