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由行政机构改为省建设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局,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建筑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加强行业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全省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加强省外、境外进入江苏施工企业的管理;强化省外和境外建筑市场开拓;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部、省政府关于建筑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拟定有关建筑行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负责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全省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组织企业改革改制试点和推广工作,推动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
(三)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管理进出我省的建筑施工队伍和驻外省市办事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核准登记工作;负责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和核准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指导和监管。
(五)负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六)推进全省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组织评审省级“工法”,推荐国家级“工法”。
(七)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