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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全科医生
  1、社区全科医生是指经注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全科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水平)证书;
  (2)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并取得全科医学系统培训合格证书。
  2、社区护士是指经注册并取得社区护理系统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护士。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护人员主要从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中选派,也可以其他医疗机构、离退休人员中选聘引进受过系统教育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毕业生。
  引入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建立竞争上岗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或合同制。
  (三)开展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教育。以在宁医学院校为依托,采取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抓好在职人员培训工作,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建设一支合格的全科医生和社区护理队伍。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倡导爱岗敬业,文明行医,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等,加强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和执业的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管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600平方米,设有社区卫生服务部、保健部、医疗康复部、护理部等部门及宣教室、康复室,也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日间观察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等康复医疗床位,做到功能区分合理,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社区护理人员和检验、药剂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医疗、交通、信息等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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