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
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0月15日
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
为深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社区卫生服务是以城市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有效、经济、便捷的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成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工作。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工作。各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卫生工作特点的认识,为社区卫生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转变服务观念,围绕社区卫生需求和社区人群健康,充分发挥适宜卫生技术,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使居民逐步形成正确的健康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与建设
(一)社区卫生服务应以“适应需求、方便群众”为原则,10-15万居民居住区域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在7000-15000居民人口或者步行10-15分钟范围内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区应按上述标准,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社区卫生服务以现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主体,鼓励系统内外医疗机构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与建设要打破待业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在辖区内进行统一的布局和调整,防止设置重叠。对于现有卫生机构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提倡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多形式的合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双向转诊,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