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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机关,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必须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意见作为对其提拔、调任、免职、辞职、退休、解聘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落实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特别是对提拔使用的干部,必须坚持先审计后使用,以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采用离任审计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加强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收取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承办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由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召集,也可委托纪委、审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召集,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其他部门派联络员。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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