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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被审计者任期内各年度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企业应当提供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状况报告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情况。
  被审计者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或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在实施审计之日起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事项
  对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事项: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对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事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完成情况;
  (六)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者本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或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领导者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企业及本人的意见。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及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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