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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或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人事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是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审计厅对各地(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届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干部,由省审计厅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属地(市、州)委、政府(行署)管理的干部,由地(市、州)审计机关负责;属县(市、区)委、政府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必要时,审计机关也可指定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对部分事业、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对地(市、州)、县(市、区)审计处(局)长的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
  第九条 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直属、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并接受本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按照《审计法》和中央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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