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0]64号)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8日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中央两个
《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地(市、州)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本级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因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发生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政机关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