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190号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为充分利用我省的电能优势和解决电力的相对富裕,扩大电力市场,使我省的企业和居民用上便宜的电价,带动四川的经济发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大开发,经省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年初采取若干电价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的高耗能产品用电,继续按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优惠电价。
二、对超过99年基数电量的用户(核定范围为:直供的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装见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及超99年基数的高耗能产品用电,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
三、对99年以后的新增用户,依照上述核定范围,按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目录电价。
四、对居民生活用电,丰水期(6--10月)降为每千瓦时0.25元,丰水期低谷时段(23:00--7:00)再下浮50%。
五、城市“光彩工程”用电每千瓦时0.23元,丰水期低谷时段每千瓦时0.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