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长江中路门前“三包”一律实行代包。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长江中路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各种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一)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卫设施的;(二)装卸货物后或运输途中未做到场地整洁;(三)未做好环卫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折损树木;(二)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四)损害园林设施及其它破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长江中路禁止一切占道经营活动。长江中路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它妨碍长江中路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长江中路人行道、天桥、绿化带不再审批设置新的广告招牌设施,已有广告继续清理、整顿。违反上述规定,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长江中路从事下列各类活动,应当征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它活违反前款规定,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当事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及其它行政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长江中路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人员为行人提供必要的问讯、指南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