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附属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察队按《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占用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接通排水管渠,接用路灯电源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拆除改动城市排水、照明设施,在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上或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正常的经营秩序对无照设摊及兜售倒卖物品、票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
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的市容环境。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合肥市市容委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层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三)临街工程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在长江中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向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申报,由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合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审本市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中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长江中路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市灯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长江中路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的设置单位、楼宇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