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的通知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