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现行政策不符,社会事业发展费已停止征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减征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0]179号 2000年10月8日)
市财政局、地税局:
厦财税[2000]07号文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闽政[2000]文190号),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调整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费率的调整办法。同意继续采用按“三税”附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事业发展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减半征收。具体征收率降低为:营业税的2%、增值税的1.5%、消费税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