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的已开具专用税票的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缴销。由该县级税务局按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县级税务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县级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调拨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除先按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外(同上),增值部分则按增值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率计算调拨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另行开具专用税票,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六、企业申请开具专用税票的手续
按规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在货物实现销售以后及缴纳增值税前,应持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复印件、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向主管征税机关领取“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申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随同上述有关资料、证件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填开专用缴款书,由缴税单位自行到开户银行解缴,经银行收款盖章后,再将专用缴款书交给出口企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多次销售给同一出口企业的,从第二次起可不再附送上述资料。
七、其他需要重申的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因开具专用税票多缴纳而又无法抵减完的税款的处理问题。
根据沪国税流[2000]101号文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指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按征收率预交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抵减。如在一个季度内出口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予以退库。对纳税人如按季计算,出口货物金额比例低于50%,对其多缴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应转入下一纳税期继续予以抵减。对个别纳税人,如果出口货物金额比例全年各季均低于50%,且内外销产品税负又较低,其多缴纳的税款全年无法抵减完的,在年度终了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其外销产品确属自产,并核实企业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以及产品税负正常后,对其当年度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作退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