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贸企业收购货物超出经营范围的问题。
工贸型出口企业只可经营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对于收购的货物超出经营范围的外购货物,供货地征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专用税票。但经外经贸委批准同意的《超出口商品目录出口申请表》上列明的商品,可在批准出口额度内开具专用税票。
(二)生产企业委托加工货物认定为自产货物问题。
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货物是否认定为自产货物,要看此生产企业是否有此种产品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包括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工人等,在生产任务过重,本企业无法完成的情况下,这部分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可认定为自产货物,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于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全部靠购进原材料发往外单位进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能作为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三)对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具专用税票问题。
福利企业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但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可开具专用税票。对销售给外贸企业的非出口货物,不能开具专用税票,但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对经批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可开具专用税票。
四、专用税票开具中的征收率问题
(一)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二)对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仍按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税票。
(三)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税票。
(四)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一律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税票。
五、关于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