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5、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必须是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列明的允许经营范围内的货物,并且生产企业有此种产品的生产能力。
  (二)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的货物。
  (三)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基层供销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从事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不包括其他从事兼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四)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具体批准认定手续须先由市机电出口办公室审批后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定,经批准后准予开具专用税票。对未办妥上述审批认定手续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征税机关不予开具专用税票。
  (五)科研单位、商业前店后工场等非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果是自己制造、加工的,可比照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税票。
  (六)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申请退税,供货地征税机关凭退税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开具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下列货物不予开具专用税票:
  (一)生产企业销售的非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
  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除外。
  (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五)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六)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七)生产企业供应给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三、对下列问题的掌握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