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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
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0]320号 2000年10月13日)


省环保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收费标准分收贮费、长期存贮费、运输费及容器费用(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废物进行了分类包装,并直接送到废物库贮存的,环保部门不得收取其运输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由省环保局所属辐射环境管理站收取,各地环保部门均无权收取,也不得参照本通知设立相关收费项目。各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必须送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集中收贮,统一管理,并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用。
  三、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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