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暂定居民阁楼用热热费计价原则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暂定居民阁楼用热热费计价原则的通知
(青价工[2000]284号 2000年10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面积的扩大,阁楼供热计价收费矛盾日渐突出。为规范居民阁楼用热热费计价,经研究,自2000年采暖季起,对装有散热器的阁楼,暂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计价并按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热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