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严禁任何学校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特色班和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搭车收费”。除学校危房改造按规定程序报批外,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是政府行为,应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坚决禁止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五、健全收费公开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中小学校要推进校务公开,要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系统学生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通知》(闽财综(1999)035号)精神,学校对学生的收费一律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新颁发的《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农村小学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取消农村小学业务招待费开支,提高有限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六、确保教育收费专款专用。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各项收费缴存财政专户后,各级政府不得进行统筹调剂,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返拨给学校或教育部门,全额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七、全面清理各种乱收费。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分组赴各地进行抽查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各地物价、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农村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彻底检查,重点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查出的乱收费款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对屡禁不止、乱收费严重的学校,一经查出,要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