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闽教[2000]计财129号 2000年9月29日)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些地方群众的不满。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监督管理不力。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农村
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教育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含水电及管理费用)。除此以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农村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仍按1994年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减负办《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4)66号)执行,不得突破。寄宿生住宿费暂按各地(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学期尚未调整的今年一律不再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杂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费标准以及借读的条件等仍按照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代办费项目。考虑到我省农村中小学代办费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新的乱收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中小学代办费项目、范围进行重新规范之前,本学期全省农村中小学校代办费项目暂按闽教计(1994)100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其他代办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严格把好中小学教材征订目录关,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图书,一律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不得统一征订,不准学校代行销售,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不得突破。农村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实行学生统一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