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四日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8、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9、省建设厅承担的基建财务会计的改革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职能。
10、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金融彩票的发行、监管职能。
11、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