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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 2000年10月8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今年以来,由于燃油价格多次上调,道路客运成本大幅度上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考虑到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现行道路客运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由0.07元/人公里调整为0.08元/人公里。湖北省汽车旅客运价价目比价率表(见附表1)。
  二、经营高速公路直达班线的各种高级客车的票价统一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定,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三、营运客车通过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承运人计入票价内代收代付,具体收费标准统一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定(见附表2),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所发生的通行费用不得代收。
  四、国家规定的春运和国庆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可在规定运价的基础上上浮30%。
  五、道路客运价格属政府定价。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刹价。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涨价、刹价和未按规定在汽车客运站悬挂新的“营运里程票价牌”及在营运客车(直达班车除外)车厢内悬挂新的“梯形票价表”(见附件3)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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