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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3.在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上加盖资金专用章,在汇票上加盖“已办理再贴现”,送交会计部门办理;
  4.对已办理再贴现业务数据及资料录入《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5.妥善保管档案。再贴现申请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后,应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留存相关资料附件(包括用A4纸复印的汇票正反面、贴现转贴现凭证、查询书、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依次按顺序装订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四)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再贴现:
  1.未经贴现的商业汇票;
  2.贴现利率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
  3.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4.无效的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已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6.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五)到期收回。
  再贴现到期,人民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人民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人民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行存款账户划收票款。
  十、票据回购。
  1.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办理回购的,票据不作背书,且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银行。票据回购的业务审查按照现行的再贴现管理规定执行;
  2.办理回购的申请行,应于票据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申请行账户资金不足的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于到期日直接从申请行账户划收票款,并将票据交还申请行。对付款人在当地的,应在票据到期日前七日内,将汇票原件交还申请行;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内,将汇票原件交还申请行,以便其向付款人办理收款;
  3.票据回购的业务按照本《操作规程》再贴现操作办法执行。
  十一、再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本操作规程由权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十三、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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