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八、限额管理。
经分行批准设立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在分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内受理、审查、审批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业务,限额不足的,须填制《转授权窗口再贴现限额申请表》向分行提出申请,由分行审核后决定是否追加限额。其他非转授权窗口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填制《非转授权窗口办理再贴现申报表》报分行,经分行批准、下达再贴现额度通知书后,方能办理再贴现业务。
九、操作程序。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申请再贴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贴现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须提交以下凭证资料:
1.经贴现或转贴现的合规商业汇票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加盖转讫章的转贴现或贴现会计凭证复印件;
3.汇票查询书复印件;
4.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须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书面资料;
6.再贴现申请书;
7.再贴现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票据及凭证的审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1.信贷资金投向审查。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票据合规性审查。票据的格式应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格式,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事项记载清晰、规范,汇票大小写金额相符,签章符合规定,有购销合同号、承兑协议号等;
3.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有查询书;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合规;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是否符合特定需要;
4.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是否与汇票一致;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了贴现行公章或财务公章及主管行长签章或财务主管签章。
(三)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审查同意办理再贴现的票据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申请再贴现行填制再贴现凭证,按规定的再贴现利率计算利息及实付再贴现额;
2.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上签署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