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西银发[2000]326号 2000年10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