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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农业厅招待所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农业厅招待所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355号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省农业厅招待所调整客房收费价格的函》(鲁农计财字[2000]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89)鲁价涉字第133号和(92)鲁价涉字第14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你厅招待所(农丰宾馆)重新装修改造后的内部设施和服务质量情况,同意该招待所在接待省级财政拨款单位召开的会议时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待企业会议和零客的价格由你厅自行确定。
  本规定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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