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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
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0]330号 沪财综[2000]69号 2000年10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办理诉讼用纸及复印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沪检发[2000]128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院收取复印工本费。
二、
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档案原件复印
(二)以信函方式索取复印件每件加收4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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