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
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0]330号 沪财综[2000]69号 2000年10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办理诉讼用纸及复印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沪检发[2000]128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复印工本费。
  二、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档案原件复印
  (二)以信函方式索取复印件每件加收4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