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5.取消负责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