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收集汇编,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复核厅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审计项目;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及听证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编制金融审计项目年度总体计划和方案;受审计署授权,审计在省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人损益状况;审计地方银行、证券、信托等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组织全省金融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编制行政事业审计项目年度总计划和方案;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省行政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编制工交、商贸审计项目年度总计划和方案;负责对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企业、商贸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省经贸行业审计;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编制农林水和资源环保项目年度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省管农林水利资金、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全省的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编制社会保障项目年度审计总计划和方案;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赈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全省行业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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