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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审计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三)转变的职能。
  审计厅对省政府部分行政部门派出审计机构,对其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派出审计机构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国家审计署的决策和审计任务;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安排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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