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对厅内的政策、法规性文稿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报审;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地、州、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水资源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
(五)财务经济处。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性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七)科技与外事处。
拟定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拟定地方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负责水利方面的涉外工作。
(八)建设处。
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州、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评价;审查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和施工图;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地方水利工程概算定额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利、地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监督实施。
(九)水土保持处(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水土保持预防、治理、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水土保持坡改梯项目和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建设;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农村水利处。
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主要灌区改造规划;指导城乡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管理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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