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州、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一)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政务、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访、财务、宣传、公产、目标管理、后勤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办理提案议案。
(二)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水系的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编制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