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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贵州省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贵州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矿厅承担的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省建设厅原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3、原省农业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工代赈“三小”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措施之一的坡改梯基本农田建设工作,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全省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的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台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州、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贵州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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